美国参议员提出修改“专利资格”的新法案
美国最高法院在2010年-2014年期间,有关四起案件的审理决定:Bilski、Mayo、Myriad和Alice。这四起案件也被戏称为有关“专利资格”的“末日四骑士”,一些批评者认为,“四骑士”的存在除了让系统注入创新放缓的不确定性之外,一无是处。
尤其是在Mayo和Alice案中,法院阐述了一个两步框架,用于区分属于例外情况的主题和符合专利资格的主题,这大大改变了专利资格问题,并引发了大量的公众辩论。
实际上,这是给专利客体资格画了一个框框。在此之后,以软件专利最突出,大量专利被认为不符合专利客体的资格规定,而被驳回。
而且这种趋势出现了漫延之势,在更多的领域出现了“专利资格”的问题,最近一起,也是对最高法院提审呼声最高的一个,机械领域的“美国车轴Axle案”。但遗憾的是,最高法院拒绝提审此案,也就意味着最高法院遵循的还是八年前最后一起Alice案所确定的“专利资格”的认定原则。
在6月份,美国专利商标局刚刚向国会提交了一份有关“专利资格”的调查报告《符合可专利性主题:公众对美国现行判例的看法》。
而这份报告正是应去年参议员Tillis及其它三位参议员的要求,做出的,这些参议员认为美国最高法院在Myao案和Alice案做出重大裁决后,美国专利法对于专利客体的资格问题一直缺乏一致性和清晰度,导致了美国引以为傲的创新经济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参议员建议必须采取措施明确专利客体的资格问题,否则美国将在量子计算、人工智能、5G、物联网、生物制药、精准医疗和生命科学等原本领先的领域,失去全球领导者的地位。
他们还认为当前有关专利客体的资格问题已经对投资、研究和创新产生了巨大负面影响。
所以,此次新法案的提出,可以认为是美国试图对专利法第101条现状的改革派,持续做出的努力。尤其是IPWatchdong今天在GENE QUINN专题文章中也提到了,Tillis这个法案的目的是至少能够改变最高法院在Mayo、Myriad案中的立场。
因此,在法案推出的当天,两个立场相反的协会组织就立刻发表声明,提出对该法案的态度。
创新联盟(Innovation Alliance)表示,“感谢Tillis参议员引入《2022年专利资格恢复法案》,以恢复哪些发明有资格获得美国专利的确定性。专利系统迫切需要更多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而这项法案代表着朝着提供这两个方面迈出了重要的积极一步。“
IA还认为,“近150年来,第101条被解释为允许发明在广泛的发现类别中获得专利。这种方法推动了美国的创新,并在第一次颁布第101条时无法想象的领域带来了无数技术和医学突破。”
但是认为最高法院的几项裁决颠覆了由来已久的既定法律,缩小了符合专利资格的标的物的范围,并为一项原本明确的法规创造了不可行和不可预测的例外情况。
IA并认为,这些裁决在专利界造成了混乱,让发明人和下级法院法官无法确定什么是可专利的。
因此,创新联盟认为,反而是美国的竞争对手,包括中国,正在为许多现在在这里无法获得专利的发明授予专利。因此,创新和风险资本被推向了海外。
创新联盟的成员包括了制药巨头艾伯维、高通等支持强专利保护的群体,以及代表个人发明人(包括NPE)的群体。Tillis的这一新法案显然能能够放松可获得专利的标准,这对主张专利权的一方来说,是有利的。
但是代表初创企业利益的非营利组织Engine在当天也发表了一份声明,在该声明中,Engine表示,“专利资格恢复法案,将为那些先于创新、损害竞争的弱势、过度专利打开大门。它将允许一些公司利用专利制度来捆绑创业公司目前赖以建立和发展的基本基石,使创业公司面临更多因低质量专利而提起诉讼的威胁。国会将继续评估这一法律在这一领域,我们期待着继续与他们合作,制定能够促进创业成功的方案”。
该组织认为,目前,抽象概念、自然法则和自然现象无法获得专利。例如,使用计算机安排医疗预约的想法;收集、分析和显示数据的过程;过滤电子邮件的想法;或人类基因等。
但今天提出的法案将放宽专利资格标准,不幸的是,这将使一些公司更容易获得和认定那些阻碍创新和竞争、经常被用来威胁初创企业和小企业的薄弱、过度的专利。
他们认为,“目前,第101条的工作方式有两种,这两种方式与国内初创企业尤其相关。首先,禁止抽象概念的专利意味着没有一家公司能够拥有经营企业或创造新创新的基本概念。第二,第101条提供了一种可以负担得起的方式来质疑某些低质量的专利,就像专利主张实体在琐碎的滥用案件中经常主张的专利一样。”
但是,该法案将削弱这两项利益。与其将专利资格集中在真正的技术进步上,还不如降低门槛,让一个人或一家公司更容易为一个基本概念申请专利。然后,他们可以反过来阻止美国其他人使用这些基本思想,导致更多的诉讼。
该法案还将剥夺公司在琐碎的诉讼中的早期辩护权,并增加诉讼成本和负担,从而加大挑战薄弱和低质量专利的难度。全国各地的创新者和企业,无论他们是否申请过专利,都是专利体系的利益相关者,需要制定专利资格规则,以促进进步,同时不让过火的专利和滥用行为阻碍进步。
结语:对中国的启示
实际上,美国有关101条的使用,一方面是在专利授权时会考虑松还是严的问题,最关键的还是在无效专利方面到底发挥怎样的作用。
因为专利只有应用起来,无论是诉讼还是许可中,才能体现出价值,而这一过程对于专利有效性的验证,显然非常重要。而101条就充当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可以进行无效专利的手段。而且是一个低成本,且高效的途径。
从美国各阵营对此支持与否的态度,也可以看出,支持强保护一派,希望101条越松越好,而像苹果、Intel等一派,会以中小企业作为身份的掩护,希望101条越严越好,这样两个阵营在美国专利商标局PTAB上争夺的专利有效性就会有截然不同的结果。
所以,101条看似是专利审查的前端条款,但是真正发挥作用则是在对专利挑战的PTAB环节。
这一点是非常值得中国思考的,尤其是当前中国专利泡沫化严重,高质量专利不多,低质量专利泛滥,是需要有一种手段去快速无效掉低质量被授权的专利的。
因此,在中国,无论是审查,还是在复审和无效阶段,加强对专利资格客体的审查,是有一定意义的,这一点可以做深度调研,包括中国企业反馈的需求。未来也一定会形成和美国一样的立场不同的两派,但目前而言,可能只有一种声音,这只能代表,专利制度在中国还处于初级阶段,对专利与创新和经济的关联,还远没达到紧密的程度。
当然,这里面也蕴含很大问题,就是专利制度在中国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导致的一个后果就是,与美国在创新上的差距将会越拉越大,这才是中国需要更多的结合自己实际,从美国的实践中,找到适合自己发展之路,从而缩小与美国创新差距的重点。
附:《2022年专利资格恢复法案》,注意第101条的定义。